臺北市大同社區大學校務組織章程

臺北市大同社區大學校務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校務會議第1次修正
中華民國97年3月29日校務會議第2次修正
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校務會議第3次修正
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校務會議第4次修正
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校務會議第5次修正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臺北市大同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依「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」設立,委由財團法人淨化社會文教基金會辦理,受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監督。
第二條 本校設於臺北市長安西路三十七之ㄧ號,建成國中內,並依「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」第三條規定,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簽訂委託民間辦理社區大學契約書。
第三條 本校創校宗旨,係配合臺北市政府之教育政策,以推動成人終身學習教育,提升人文素養,豐富生命內涵,提升社區文化品質,凝聚社區意識,培育現代公民,形塑公民社會及創造新的社會文化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校辦學的基本精神為:
1.發揮人本主義的精神,達成「心靈改革、淨化社會」的目標。
2.傳承社區藝文,提倡正當休閒與生活藝能。
3.建立以經驗及解決生活問題為導向的成人教育,迎接終身學習及公民社會的來臨。
4.鼓勵參與公共事務,整合社區資源,促進社區永續發展。
5.立足社區、關懷台灣、放眼國際。
第二章 組織
第五條 本校設校長ㄧ人,綜理校務,對外代表本校;主任秘書一人,協助校長綜理校務;執行秘書一人,承校長之命執行並處理校務;另設教務、學生事務、總務、會計、社區服務等組,各設置組長或主任一人、行政專員若干人,協助處理校務行政;另組織校務志工團隊,以協助專員處理校務行政工作。
第六條 本校設置校務會議為最高決策單位。校務會議由校務顧問、行政代表(校長、主任秘書、執行秘書、行政專員代表)、教師代表(由教師教學研討會議選出)及學員代表(由班代表會議選出)組成。
第七條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由校長召集之。會議應有半數以上代表出席始得開議,重大政策需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會議代表同意始得決議。
第八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:
1. 校務發展計畫
2. 校務規程與校務章則
3. 學校年度預算
4. 教學課程的開設
5. 教學評鑑的實施
6.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
7. 有關學員重大事件
8. 其他有關校務發展之重要事項
第九條 本校校務會議之下,得設教師聘審委員會、學員申訴處理委員會及課程審議委員會等,設置辦法另訂之,其中學員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教師代表由教師教學研討會推選產生。
第三章 課程與證書
第十條 本校課程分三大類
1.學術課程:旨在培養學員思考分析、理性批判、重建世界觀的能力。
2.社團課程:旨在培養學員參與社區公共事務之能力,以凝聚社區意識,發展社區公共議題為目標。
3.生活藝能:旨在培養學員實用的知識技能,精進休閒生活藝能,提昇生活領域之內涵。
第十一條 本校課程設五大學程與非正規教育認證課程
1.五大學程:學員可依志趣選修本校所開設,提供五大學程之各類課程,至報名額滿為止。
2.非正規教育認證課程:課程程度以制式大學院校為標準,修完學分可申請課程學分認證,該項認證俟終身學習法及相關法令,經教育部立法,通過認可後,始實施之。
第十二條 學員無學歷限制,年滿十八歲以上的民眾都可以報名選讀。
第十三條 本校課程除第十一條規定之三大類外,設有公共論壇及文化廣場、文藝走廊、藉以促進全體師生及社區之良性互動,並提供師生自由表達公共議題之園地,培養學員參與公共事務之能力,內容涵蓋:
1.時事評論
2.文化夜市
3.專題演講
4.社區服務
5.校務興革
6.文化講座
7.志願服務
8.學習成果展演
第十四條 為保障學員學習的權益及維持教學品質,本校所有課程於學期結束前,均由學員對所授的課程實施教學評量,評量結果經統計分析後,送請教師聘審委員會評議,並提供學員選課之參考。
第十五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,由課程審議委員會負責規畫、教師讀書會執行有關教學與課程之具體做法,以收教學觀摩之效。
第十六條 本校教師之新聘、續聘與解聘與均依「大同社區大學教師聘任辦法」辦理。
第四章 學員
第十七條 本校校務經營以學員、教師及行政人員為主體,其校務的參與方式為:
1.參加校務會議
2.參加教學研討會
3.進行教學評鑑
4.擔任校務志工、協助校務行政推展
5.參加公共論壇及文化廣場
6.協助維護校園的整潔與安全
7.協助辦理教學成果展與課程博覽會以及各種活動
第十八條 學員於選修社團課程外,可自組社團;教師讀書會之運作依其章程、志工社團之管理依其辦法,分別接受校方之監督。
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決議後由校長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